各班、各班主任:
为扎实有效地做好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按照《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现将2013—2014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定对象
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和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定性和定量考察、班级评定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班贫困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三、认定程序
1、学生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加盖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加盖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贫困生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表格,不得虚报、谎报表中的数字材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2、确定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每个宿舍派出一名代表参加,组长为班主任。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不得加入资助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内公布并上报学生处;
3、资助评议小组成员在深入了解申请认定学生的在校生活、消费表现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真负责地填写《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表》;
4、班主任汇总评议小组成员的意见,填写《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结果汇总表》,并将初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书面申请、《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并于10月20日前报学生处;
5、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对各班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即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认定标准
1、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或者没有,衣食缺乏保障,无法满足基本生活费用,也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存、生活和发展问题,属于生存型贫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城镇家庭中的低保家庭;
(3)孤儿、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6)学生日常生活无经济来源的。
2、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且难以支付教育费用,面临生活和发展问题,属于生活型贫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家庭所在地区为贫困地区或边远山区的;
(3)学生本人突遭不幸(如突发疾病或意外),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可以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含基本饮食费用和其他一般性生活支出),基本达到了温饱,但却明显感受到经济压力对他们的身体、心理、综合能力的发展有切实的限制,只能支付部分教育费用,面临发展问题,属于发展型贫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的;
(2)家庭中子女较多且多数无经济收入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较大损失的;
另外,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800元为标准);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6)有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7)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8)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五、工作要求
1、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认定程序。
2、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现象,追回其享受的所有资助,同时要对评议小组进行责任倒查,予以追究。
3、上一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本学年再次申请认定,需重新向班主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和《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4、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如被检举有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不符的行为或情况,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生处
201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