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院系设置>>计算机科学系

计算机科学系教师工作条例

作者: 上传时间:2020-02-26 浏览量:1534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计算机科学系教师工作条例》,从而教学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使教师明确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中的职责。增强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第一章 教师德修养及教书育人

第一条 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条 教师的职业决定了教师始终处于为人师表的地位,是学生的楷模和表率。因此教师要自尊,自爱,不断地自我修养,自我教育,在行为意识上时时注意讲文明,守纪律,努力践行“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塑造为人师表的形象,进而以更高的理想人格自励,而不要菲薄自己的职业。

第三条 教师必须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服从工作需要,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教师应当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在教学实践中,积极开展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教书育人是教师基本职责。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结合教学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既要关心、了解、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新任教师原则上均须经过拟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的系统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

第七条 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的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第八条 教师上课前必须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的1/3以上,新开课、开新课必须写出全部讲稿,由教研室选择一定的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不得少于3人),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中心主任审核,确定任课资格,报教务处师资料备案。分配教学任务时,宜先安排讲授部分章节,确认达到质量要求时,再担任全部课程的讲授。

第九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递交教学日历、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由教研室组织审查,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提请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师资科备案。

第十条 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而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新课的主讲任务。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内容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教学大纲应以全国教材编审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拟定的统一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我校的具体性质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制订,经系审核后执行。如需更动教学大纲,必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主任批准。教师在教学中还应了解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以保证教学内容的衔接和联系。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负责选好教材或自编讲义。教材内容要求有较高的科学性、先进性,文科教材还应特别注意其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已合的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根据校历填写教学日历,报院备案。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取舍教学内容,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经教研室或教学小组讨论同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局部的顺序调整包括在内)。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写好备课笔记,明确重点和难点。

第十五条 注意更新教学内容,不断吸收新的学术和科学技术成果,改进教学方法和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对授课所需的教具、挂图、幻灯和录相等都要精心设计和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应纳入授课计划,安排在教学日历内,并按习题课和讨论课的目的要求认真组织。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雅,语言生动、流畅和板书清楚规范。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对学生进行考勤,检查学生听课,教育和督促学生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两节连上的课程,也必须按规定保证课间休息,不得自行合并为一大节而提前下课。

第四章 课外辅导

第二十条 课外辅导包括课外答疑、集体答疑、质疑、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及作业批改。

第二十一条 课外辅导时要主动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和意见,以利于改进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作业应全部批改,对错误之处要用红色笔改正或做出标记指明错误,不能最后只写“阅”字、日期或签名;对无错误的作业应打分或写评语;如每次均全部批改有困难,经教研室研究同意,可采取轮流分批批改的办法,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学生的作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担负部分作业批改工作,以便从学生的作业中了解讲课效果和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以利于改进课堂教学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次完成作业的优劣情况,均应在“教学记录”中登记打分,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主要评分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完成作业差和不交作业的学生应主动帮助他们提高作业质量,督促他们按时完成作业,并严格执行“学生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完成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者,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五章 实验、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六条 教学实验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指导书”,并在学生进行实验之前发给学生预习。

第二十七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每个要指导的实验都必须试作,以保证实验课质量。

第二十八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熟悉实验操作规程。注意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肃静、整洁、有条不紊的工作习惯。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重要实验,应全部或部分重做,因故缺实验课的学生,应尽可能提供条件补做重要的实验。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

第二十九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学生在实验中损坏仪器、设备等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条 指导认识实习、社会调查均应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实习之前发给学生。

第三十一条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不得自行去他地做别的工作或未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而让他人代行指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种实习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应负责写出实习工作小结,并交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六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第三十三条 凡第一次参加课程设计指导的教师必须进行试作,并由教研室负责考核,凡未经试作或试作不符合要求者,一律不得担任指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准备好“课程设计指导书”和“课程设计任务书”,并发至学生手中。

第三十五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指导15~20名学生。其余学生由教研室负责安排指导教师。设计期间未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不得更换指导教师。

第三十六条 课程设计结束时必须答辩、评定设计成绩。可以采取小组答辩,也可以全班示范答辩与小组答辩相结合,具体形式由教研室确定。每个答辩组应由3名以上教师参加。参加答辩的教师必须参加过课程设计指导工作。

第七章 学生成绩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要有较大的覆盖面和相当的难度。不同教师教同一门课程,必须统一命题,实行A、B卷制。提倡由题库、试卷库组题,提倡集体命题。命题教师须提前将笔试的两套试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交教研室主任或系主管领导签字备案。

第三十八条教师在学生复习备考期间,一律不出复习题,亦不得根据考题圈定或暗示复习范围和重点。

第三十九条 考试、考查课程按执行教学计划规定为准,如需变动必须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考试工作必须按教务处安排的考试日程表进行,任何人不得自行变动。考查课程的考核工作应在该课程的课表最后一周内进行。

第四十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考试纪律,提前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与学生交谈或对学生进行暗示,以保证良好的考风和严肃的考纪。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在考试后立即按有关程序上报处理,不得隐瞒或自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考卷应由该课主讲教师批改、如有特殊情况需他人代改,应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学生成绩登记表中的“主考人签名”一栏必须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签名,并对表中的学生考试成绩负责。任何人不得代其签名。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不得有任何涂改,否则无效。上报后任何人不得更改。如确属错报必须由院长签署报告,并附主考教师的书面检查和有关学生的考卷,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正。但不论理由如何,凡更改一次成绩登记表中的记分,均作为一次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三条 教师必须按教务处制定的统一课程表进行课堂教学,任何人不得自行变动。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学教务科统一调度。任课教师因公、因病短期内不能上课时,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学教务科办理调课手续。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执行教务处有关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规定,严格课堂纪律,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上课迟到、提前下课和拖堂。

第九章 教学研究及评估

第四十五条  教学评估是检查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每位任课教师的每门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评估。教学评估、检查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学院领导听课、系领导和同事听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听课、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学生反馈意见等形式。也可采取巡视观察、随机听课、检查教案、检查作业、师生座谈、问卷调查、测验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教研室应有组织地进行教学法研讨工作,至少每四周应安排教研室或教学小组进行一次教学法研讨活动,并将活动内容详细记录备查。每学期每位任课教师至少应完成一篇教学法方面的文章(可以是论文,教课总结或心得体会)。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编写系统的教学法指导书,以促进讲课水平的提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一切有关教学管理的规定一律有效。与本条例冲突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八条 经核实及相关人员确认,教师违反条例规定,每出现一次累计1 分。每学期末软件系进行统计,对累计超过3分的教师给予批评;累计超过5分的教师扣发奖金;累计超过8分的教师,特别是对屡次出现同类问题的教师,调离教学岗位、通报批评或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教师优秀地遵守条例规定,每一项记1 分,累计超过5分的教师给予表彰,累计超过8分的教师进行奖励(若有经费)。特别地每学期末进行学生评教工作,对学生评教排名前两名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若有经费)。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地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 电话:0351-3624906 3624907 邮箱:huaaoxueyuan@126.com 邮编:030600

版权所有: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   晋ICP备20001196号-1    晋公网安备14070202000168号
-->

2024年拟

新增招生专业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