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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回国优惠政策之二

作者: 上传时间:2020-02-24 浏览量:4242

    一、根据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学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其免税限量内,可购买国产免税汽车一辆。    
    二、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免税汽车免税手续时,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免税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户口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
    4.进境时如携带了许申报的物品需提供海关申报单证;           
    5.如需代办委托书的可到我公司领取;
    三、免税范围
    1.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即购车时享受汽车生产厂家制定的留学生优惠价格。
    2.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单车数额可参考如下方法:“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发布了《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解决了留学工作中许多重大政策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2、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可给予办理(注:一九九三年底前出国持因公护照的留学人员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3、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4、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5、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留学人员回国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可回原单位工作或自行联系工作,也可以进入“三资”企业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等。要鼓励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国外兼职。        
    6、留学人员的家属申请出国探望留学人员,应当允许,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审批。        
    7、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落实具体措施,方便在外留学人员回国,简化入出境手续,妥善解决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生活上的具体问题。        
    8、在留学回国人员较集中的地方,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根据需要建立留学服务机构,帮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事宜,为他们提供各种服务。        
    9、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国家管理留学事务,应保护我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学习研究工作和日常生活给予帮助,为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他们介绍我国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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