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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政策解读

作者: 上传时间:2023-11-06 浏览量:2657

一、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

同其他行业一样,语言文字工作也应该纳入法治轨道。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光靠加强行政管理工作还不够,必须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才能更有效地增强行政管理力度。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目的

1.立法指导思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有关法律保持一致;坚持新时期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使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中,要体现主权意识,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立法目的:主要解决三大问题。

第一,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普通话、规范汉字作为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近百种语言,30多种现行文字。处理好语言文字问题,对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但通用的范围不同,分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通用的语言文字两个层次。

规定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第二,用法律形式确定公民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权利,以及部分行业从业人员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义务。

权利: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以及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公共服务行业的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三,对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进行管理。

主要管理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

三、适用范围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主要调整对象

主要调整对象: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的用语用字。

五、体现的主要语言文字政策

1.指导思想:全面把握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坚持语文生活主体化与多样性的和谐统一,妥善处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与学习使用民族语言的关系,处理好方言、繁体字和外国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问题,统筹考虑语言文字的规范、发展与中华传统语言文化的保护、弘扬等问题。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3.民族语言政策: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使少数民族在会本民族语言文字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便在更广泛的交际场合使用。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4.关于方言的政策: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而是要求方言区的人在会说自己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众交际场合使用。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长期存在。

5.关于繁体字的政策:繁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用于: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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