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授予规程
为规范毕业生毕业证领取的各项程序,结合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以及我院学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课程全部合格。
2.毕业论文(设计)按要求完成,且通过答辩。
3.按学院要求,服从学院统一安排,完成毕业实习。
4.交清各项费用并完成毕业巡回单的各项手续。
第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1.学习成绩没按要求全部及格的;
2.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3.留校察看未解除的。
第三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教务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按学院规定日期补考相关课程、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因留校察看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无违纪行为,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