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进修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为5—8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作出处理结论;
(四)代表学院接受山西省教育厅质询。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的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诉受理条件,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复查结论要对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决定;要对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要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机构。
第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统一,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进修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