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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作者: 上传时间:2020-02-26 浏览量:1554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 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端正学生的学习态度,形成优良的院风,特制定《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规定》。 

第一条  本学期缺课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考试。 

第二条  对因考试作弊,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重修;如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学生处、教务处联合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三条  因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受处分再次作弊者,一律勒令退学。 

第四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处分种类分为:(一)通报批评;(二)警告;(三)严重警告;(四)记过;(五)留校察看;(六)勒令退学。 

第五条  有下列考试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考试卷开始发方时,仍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就坐经纠正无效者; 

(二)发现本人桌面有其他人所写的与考题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而未向监考老师汇报者; 

(三)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者。 

第六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放有书包或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等物品,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地点者; 

(二)戴耳机参加考试者(听力考试除外); 

(三)开考后首次交头接耳者; 

(四)企图用各种物品或方式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包括有意移动身体、试卷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等让邻座扫视、抄袭者) 

(五)在场内大声喧哗或吸烟者; 

(六)交卷后未离开考场与他人说话者; 

(七)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者; 

(八)第一次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九)未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但未查看信息或接听电话,经查也确未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者。 

第七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计为零分: 

(一)开考后,自行调换座位者; 

(二)再次交头接耳者; 

(三)未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且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信息或接听电话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五)将试卷写出考场外者; 

(六)偷看他人的答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等。 

第八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计为零分: 

(一)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考试内容者; 

(二)用特定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三)遗传给或已接受了他人的答卷或记载有关考试内容的草稿、纸条等物品者; 

(四)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笔记等作弊,经警告无效者。 

第九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具体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一)强拿他人大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二)无视警告仍然用各种物品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经警告无效者; 

(三)偷看他人的答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经警告无效者; 

(四)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无论参考与否) 

(五)开考后,在衣物、文具袋等用品里夹带与考试有关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无论参考与否); 

(六)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桌椅上者(无论是否已经参考或抄袭); 

(七)利用各种存储设备事先存储、并在考试时察看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八)在考试过程中经允许上厕所后回到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 

(九)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头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或与他人谈论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交卷后再返回坐位修改者; 

(十一)强迫他人协助作弊者; 

(十二)偷窃试卷者; 

(十三)由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十四)协助他人作弊者(故意给别人看等)和被协助作弊者; 

(十五)考试中交换试卷者。 

第十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检查、记录和现场管理由监考人员负责。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明确告知考生本人,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试情况记录》中,并由考生签字,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教务处。 

对考试违纪者,责令其立即改正。 

对考试作弊者,立即终止其考试。 

对不服从管理者,监考人员有权将其逐出考场。 

第十一条 教务处接到监考人员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事件报告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学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处。学生处应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提交书面检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通报批评、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处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教务处备案。 

勒令退学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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