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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系实训室工作规程

作者: 上传时间:2020-02-25 浏览量:1461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训室工作,确保实训教学质量,依据《高等学校实训室工作规程》,结合国际商务系专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训室是进行实训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训室建设,要从学校总体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保证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等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训室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实训室要承担实训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和更新实训讲义、实训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好实训指导人员,努力提高实训开出率,保证完成实训教学任务,达到国家评估标准。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训技能的训练。实训室应吸收现代科学和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实训教学体系要适应学校教学改革要求,通过实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训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教学与科研工作相互促进,努力提高实训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为师生创造实训条件,以确保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训任务。

第七条  实训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要积极开展实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保证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训结果的可靠性,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  积极组织实施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训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通过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充分调动实训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顺利地完成实训室教学工作。

第十条  实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要严格按照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招标管理规定进行采购。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一条  实训室建设经费,除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外,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凡经批准利用实训室条件、房屋、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的,必须在实训室建账管理,并按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训室建设。

第十二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校级重点学科实训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三条  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训室,也可同工商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训室。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适应经济管理类专业发展需要,特设立本实训室。本系部实训室已具备下列建立实训室的基本条件:

(一)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训教学或科研、产业开发等各项任务;

(二) 具有详实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 具有符合实训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四) 配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训开出的能力;

(五) 具有结构合理的实训教师队伍;

(六)  具有完整的实训室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实训室的建立、合并和撤销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的实训室,由该实训室教学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教务处会同资产处、科研处、人事处会审,报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国家级、省级重点实训室的调整、撤销,要经过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实训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且要严格按照我校招标管理规定进行采购。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七条  实训室建设经费,除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拨款外,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凡经批准利用实训室条件、房屋、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的,必须在实训室建账管理,并按规定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训室建设。

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建设校级重点学科实训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九条  实训室可通过校际间联合,也可同工商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训室。

第四章  体制

第二十条  实训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学校实训室管理体制随院系体制调整后,由系部两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是实训室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学校主管校长领导下行使管理全校实训室工作的职能,教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训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训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审查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方案,负责分配实训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费;

(三)  组织制定和完善实训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投资效益检查、评估与行使监督职能,调控计划与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实训室的评估、评比和表彰;

(四)管理和协调实训室各项教学工作,检查督促各实训室完成各项实训教学任务;

(五) 会同人事部门做好实训人员定编、岗位培训、工作业绩考核和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组织实训人员的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级管理由主管院长负责。院级管理的职责是:

(一)            检查监督实训室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训室工作的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检查督促实训室按时按质完成实训教学和科研等各项任务。

(三)            制定院(系)级实训室管理规章制度。

(四)            作好实训室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实训室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职务评聘工作。

(五)            组织实训室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和完成学校规定的固定资产清仓核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训室的规模大小,实训室设主管一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实训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训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训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根据本实训室特点,制定本实训室具体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全面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考勤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实训室评估标准和国家重点实训室评估标准,除按国家要求进行定期评估外,学校要经常检查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实训室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定期评估,评估体系包括:实训室基本条件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教学、科研任务及经济效益、实训室特色等方面。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实训室的办学条件及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实训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各院、人事处要定期对实训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晋级、职任的必要条件。实训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训室管理部门要对实训室的固定资产、实训项目、实训人员,经费使用等基本信息数据实施计算机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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